会员权利义务
一、本会由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组成。
二、申请加入本会,应当拥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意愿。
个人会员具备下列条件:
(一) 热心慈善事业,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
(二)拥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或居住证;
(三)从事的专业或业务须与社会团体的业务范围相关;
(四) 年满18周岁。
单位会员具备下列条件:
(一) 持有惠州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惠州市民政部门核发的法人登记证书;
(二)热心慈善事业并承认本会章程的在惠企业单位;
(三)运营的业务须与社会团体的业务范围相关;
(四)愿意履行会员义务,对慈善事业有一定贡献。
三、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四、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超过1年不履行义务的,可视为自动退会。
五、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相应会员资格终止:
(一)申请退会的;
(二)不符合本会会员条件的;
(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及有关规定,给本会造成重大名誉损失和经济损失的;
(四)被登记管理部门吊销执照的;
(五)受到刑事处罚的。
会员资格终止的,本会收回其会员证,并及时在本会网站、通讯刊物上更新会员名单。
六、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以暂停其会员资格或者予以除名。会员退会、被暂停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